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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申请分院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区内合法注册是专业风水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学术机构。
第二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自身有专业风水勘察调理专家团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由香港及国内专家教授倡议组成,并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成立。
第二章
第四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联合国内处及港澳台地区风水专家共同将中华风水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完善风水文化内涵,不断提高风水科学实用价值。
第五条第五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遵循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方针,绝不排挤不同的学术观点及流派。不限制民族和国界,只要热爱中华易学风水文化均可参加。严格禁止邪教组织人员、犯罪人员、破坏祖国统一人员参加本院,旨在共同把易学风水推向科学化、现代化、实用化。
第六条:把易学风水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及民间风水文化的挖掘、整理、归纳、完善、推进风水理论与实践与现代科学理论相结合,服务于社会,把中华传统文化易学风水理论走向全世界。
第七条:把易学风水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遵循理、数并用相结合,学、术并用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开展本院研究各项工作。
第八条:纠正社会上对易学风水不科学的错误观点,打击“江湖骗子”以易经风水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骗人财物的各种不法行为。确立易经风水走向科学化,树立易学风水工作者在社会上的形象。
第九条:大力推广易学风水文化,服务于社会造福于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力,不定期的举办风水学术研究报告。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研究院初建时,由院长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院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院长、副院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本院专家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本院实行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院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院长、秘书长、副院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
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下设秘书处,支持研究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四章
第十三条:凡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传统风水文化者,并承认本院章程者,由个人申请、单位或专家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考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本院成员、评审资质、加入本院。
第十四条:专家权力和义务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同等条件下,在本院主办现场风水实践考核,优秀者有优先权;
3. 有在本院申报风水专家、大师评级认证的优惠权;
4. 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取得资料的优先权;
5. 有进入本院网站推广宣传的权利;
6. 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权利的义务;
7. 有对本院提出批评的权利;
8. 有承担并完成本院安排的相关学术工作的义务;
9. 有交纳院费的义务
第五章:常务理事与院长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 制定、执行、修改研究院章程
二. 制定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 监审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 决策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重大的事情
五. 决定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秘书长以上人员职位人事任免
六. 制定、执行、修改中國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的相关章程
七. 决定研究院的重组、扩张、终止
八.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九. 承担中國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院长的权利义务
一. 负责院务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院务会议。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因其他原因,院长授权一名副院长代行职权
二. 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事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 定期公布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位成员提出的质疑
四. 协调解决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运作进程中出现资金及其他问题
五. 与秘书长共同决定研究院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 有权制裁不遵守研究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 有权分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成员研究课程及研究议题。
八. 与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十. 院长或副院长对外均以院长或副院长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 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 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经费支出;勘察院活动开支、学术交流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16年10月08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华龙脉易經風水文化研究院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